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各乡、镇人民政府,各办事处、农场,市政府有关部门:
《天门市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4年8月13日
天门市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管理,促进中小学生(以下简称学生)身心健康成长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的设立、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,是指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(以下简称举办者)以营利或者非营利为目的举办的,在校外为学生提供学科知识培训、文化艺术和体育培训、科技培训等服务的机构;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,是指举办者以营利或者非营利为目的举办的,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为学生提供接送、临时看护、餐饮、住宿等服务的机构。
第三条 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、规范管理、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,实行“属地负责、分工协作,谁审批、谁监管,谁主管、谁监管”的管理体制。
第四条 建立天门市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统筹协调全市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管理工作,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。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,成员为教育、文旅、科技、市场监管、公安、民政、卫健、住房和城市更新、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、应急、城管、住房保障、消防救援等单位和各乡镇办场分管负责人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,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,抽调相关职能部门精干力量集中办公。
第五条 天门市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:
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: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的监督管理,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。
市教育局:学科类(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物理、化学、生物、政治、历史、地理)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,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;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;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、培训班次、招生对象、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进行监管;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进行调查、取证和处理;牵头开展线上教育监管;探索开展公益性暑期托管服务,满足社会需求。
市文旅局:文化艺术、体育类(音乐、美术、舞蹈、书法、口才、球类、棋类、武术等)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,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;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。
市科技局:科技类(机器人、编程、珠心算、大脑开发、感统训练等)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,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;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。
市市场监管局: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监管;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经营主体登记;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,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;负责对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的收费公示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;负责对招生广告进行规范和监管,查处招生广告宣传违法行为。
市公安局:负责指导、监督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;依法查处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,落实机构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等工作;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,查处打击清理整治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。
市民政局:负责非营利性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的登记和年检工作,做好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年检和换证工作。
市卫健委:负责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,对行业主管部门在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传染病防治、饮水安全、学习生活环境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,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。
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:负责对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燃气安全进行技术指导。
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:负责对新申办的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出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证明。
市应急局:负责指导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建筑物防震抗灾工作,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,负责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。
市城管执法局:负责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周边市容市貌的清理整顿,查处机构周边违规摆摊设点、占道经营等行为,依法依规监管机构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。
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:负责协调和监管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房屋隐患排查、安全鉴定、督促整改等工作。
市消防救援局:负责依法对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;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;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依法督促整改,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乡镇办场:负责将辖区内校外培训(托管)机构纳入日常监管范围。